课程介绍: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正式实施,随着新《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施行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国家社保政策、地方社保经办规定、企业社保管理实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企业社保管理人员的要求也逐年提高。
课程大纲:
一、失业保险(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规定,什么情况下视为失业人员个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四)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大连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五)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规定
(六)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
(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
二、生育保险(一)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的规定,(二)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别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规定(三)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的项目规定(四)生育保险问题与案例
女性失业人员享受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补贴;未休满法定产假,提前上班后的工资
因失业中断了生育保险的缴纳,还能正常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吗
公司给员工以“农民工(劳务)”形式办理的备案手续,缴纳了两险,即工伤和医疗保险;现员工怀孕5个月,请问这种交两险的员工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必须由公司负担吗
生育险要交多久才能享受报销待遇;生育保险是否可以跨省使用,如何办理 ;未婚先育的待遇如何确定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一)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定;分支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异地分支机构社保解决方案比较;(二)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定
(三)何时上社保:入职当月风险防范技巧(四)何地上社保:异地员工社保解决方案
(五)员工不同意上保险企业怎么办(六)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七)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规定(八)申报缴费和代扣代缴规定
讲师背景:陈慈铭 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法律法规处
大连社会保险法专家、大连社保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沙龙地点:中山区友好广场友好大厦
沙龙对象:企业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管理等岗位工作人员 社保代理、劳务派遣公司的社保管理人员
有志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非人力资源工作者
主办单位:大连宝成文化信息交流中心/大连宝成职业培训学校(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大连教学中心)
乘车路线:710.708.15.16.19.23.405等公交车友好广场下车均可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