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英杰辅导2015司考民法:诉讼时效中止

政法英杰辅导2015司考民法:诉讼时效中止

2017-04-23 16:26:28 来源:沈阳政法英杰司法培训

政法英杰提醒各位考生参加2015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应该开始行动了,我们会为您提供面对考试要复习的重点难点以及题解,希望可以对考生有所帮助.

 
(1)概念
 
A、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B、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A、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B、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C、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
 
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A、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B、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5)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浏览数:328次

相关阅读

更多资讯

热门课程

更多
查看全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