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注意啦,政法英杰给大家整理了一些要点知识.
无效原因 |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重婚的 |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当事人的近亲属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未到法定婚龄的 |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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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婚姻的补正: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撤销的婚姻
1、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仅限于胁迫,且只能是受胁迫一方提出请求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3、被撤销、宣告无效婚姻的后果——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视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