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政法英杰小编在此为整理给大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通过考试.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有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 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3) 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4) 代理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注:代理和委托的区别: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就没有委托关系。
2.共同代理
(1)数个代理人都有共同过错的,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3)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3.复代理(又名次代理)
(1)成立情形: 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不取决于本人意志,法律强制)。
(2)效力关系: 复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代理人的转委托。复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和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3)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复代理人自己负责”。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转委托非法的情况:“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
4.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2)双方代理――“一手托两家”――非经双方被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无效,代理人和第三人还需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5.无权代理
一般考试中所述无权代理是指狭义的无权代理,该代理人行为具有代理的一切外形,就是没有代理权。
6.表见代理
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考试中只要对代理双方的关系渊源有所交代一般都是表见代理。
7.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只有本人是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不一定终止)
(1)代理人是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必然终止。
(2)作为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委托关系不必然终止。
(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的,委托关系必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