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建造师方面的信息还真是不少
信息量有点大,所以今天小编先和大家分享一个相关内容,希望对爱粉们今后的建造师注册等有些许帮助。
9月30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其中最令施工企业关注的是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内容的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内容的修改
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申请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明确补齐材料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作出决定时间缩短:由40天缩短为30天,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则由50天缩短为40天。
4、增加公告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二、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内容的修改
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申请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原文件中“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内容被删除,这或将意味着央企如地方企业一样须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资质审查时间:由原来的90天缩短为40天(除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
4、明确补齐材料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