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会计培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征税范围!

烟台会计培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征税范围!

2016-11-30 09:29:45 来源:烟台艺馨

第二章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浏览数:191次

相关阅读

更多资讯

热门课程

更多
查看全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