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会计培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台会计培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6-11-30 09:18:52 来源:烟台艺馨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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