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近日出台新规:凡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取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按照这一规定《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凡政府采购项目,不分资金性质、不分合同金额,中标供应商均可凭项目合同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合同本身就可作为“质押物”。
办法还规定,对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且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融资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
山东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祥志认为,政府采购政策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实现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方共赢,激发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